歐洲人權法院裁定,禁面紗並無違反人權

“Niqab”是一種掩蓋臉部但不遮蓋眼部周圍的面紗,一般會加以相應的頭巾配戴。

撮要

法國以保障公衆安全及促進社會融合為理由,在2011年立法禁止任何人在公衆地方穿戴遮蓋臉部的衣物,違法者會被罰款150歐羅及須接受公民權利與義務指導。這條法例引來不少信奉伊斯蘭教的婦女的批評,認爲這是侵犯了她們的宗教及衣著自由。一名巴基斯坦裔的法國女性公民於是在2011年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出上訴,指該條例不人道,有違歐洲公約第六條「尊重個人宗教言論和私人生活的自由」。歐洲人權法院在2014年7月2日判她敗訴,認為法國政府的立法原意旨在鼓勵持不同宗教信仰的公民能融洽共處,並非針對個別宗教。

以下兩種面紗在禁令下不能在公衆地方穿戴:

“Niqab”是一種掩蓋臉部但不遮蓋眼部周圍的面紗,一般會加以相應的頭巾配戴。

“Niqab”是一種掩蓋臉部但不遮蓋眼部範圍的面紗,一般會加以相應的頭巾配戴。Agência Brasil@Wikicommons/ CC BY 3.0 BR

“Burka”是所有伊斯蘭教服飾中掩蓋度最高的衣物。它遮蓋整個臉部及全身,眼部位置的設計非常特別,有細密的網讓穿戴者能看到外面。

“Burka”覆蓋整個臉部及全身,眼部位置的設計非常特別,有細密的網讓穿戴者能看到外面。Steve Evans@Flickr/ 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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